115年度司促字第18836號
債 權 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信達九州國際有限公司、成華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達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5年5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28730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紀錄表(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全體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