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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838號
債  權  人  林祐詩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展盟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王靜瑩即王芙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展盟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王靜瑩即王芙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否,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之聲明。(茲狀附投資合約書、本票影本所示,王靜瑩即王芙蓉僅為展盟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承上,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