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838號
債 權 人 林祐詩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展盟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王靜瑩即王芙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展盟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王靜瑩即王芙蓉」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否,請具狀更正
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之聲明。(茲
按狀附投資合約書、
本票影本所示,王靜瑩即王芙蓉僅為展盟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承上,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