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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詹益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649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85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故針對貸款新臺幣23,685元部分之聲請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之後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