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立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0,691元,及其中①新臺幣123,341元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②新臺幣517,350元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