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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鄭銘富即鄭雅鳳之繼承



一、㈠債務人鄭銘富即鄭雅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雅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3,645元,及其中新臺幣327,759元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鄭銘富即鄭雅鳳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雅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鄭銘宗即鄭雅鳳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故對債務人鄭銘宗即鄭雅鳳之繼承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即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