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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1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潔寶環保餐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核算並更正請求金額,請求金額不得逾民國109年9月5日中院麟民執109司執卯108616號扣押及同年10月17移轉薪資命令之債權範圍(即不得逾「新臺幣237,513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金額」),且應扣除前已受償金額。(查請求第三人給付金額顯逾越原扣押移轉之債權金額)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