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032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莊舜傑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並釋明對債務人請求
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