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032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雨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舜傑
一、
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債權人聲請對以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莊舜傑為連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未據提出其與債務人莊舜傑間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權人收受後於115年7
月27日具狀稱莊舜傑為債務人上品餘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銷貨單上均已載明負責人須付連帶
擔保責任,是莊舜傑應與債務人雨凡有限公司連帶清償
本件貨款等語。然
參諸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僅部分銷貨單上記載有買受人公司及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字樣,且銷貨單為債權人單方製作,其上簽章亦
非莊舜傑本人,而債權人亦未釋明簽章之人
有權代理莊舜傑,是債權人仍未提出其與債務人莊舜傑之債權釋明文件。從而,其對債務人莊舜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