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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34號
債  權  人  鄭鴻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曾美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盛圖營造有限公司印文之支票借款證明影本(台端所提支票發票人為曾美齡,無盛圖營造有限公司背書,支票借款證明無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