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034號
債 權 人 鄭鴻孟
債 務 人 盛圖營造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曾美齡
一、㈠
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美齡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㈢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曾美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之請求,提出協議書及支票借款證明各一份為釋明,
惟僅協議書其內有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載明對票面金額各新臺幣500萬元之支票二紙同意給付利息,惟所提出之支票借款證明,其內記載借貸總金額新臺幣1,765萬元未有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經本院
裁定命補正,債權人並未提出釋明
本件對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765萬元之釋明文件,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越協議書新臺幣1,000萬元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