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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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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債權聲請債務人陳舒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