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194號
債 權 人 易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鼎新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667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
翌日起算;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清償服務款項,
惟所附證物之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5年7月2日,
是以清償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即民國115年7月3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