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2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陳金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879元,及其中新臺幣48,557元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依
聲請人所提信用卡契約第一條㈣之條款明定「持卡人每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300元」,而
本件債權人請求係不論其未繳金額若干,均「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已逾
上開約定。是聲請人逾上開約款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