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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美齡、王柏彥、曾張廖玉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第二項所載違約金起算日「114
    年6月9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