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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27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曾美齡、王柏彥、曾張廖玉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第二項 所載違約金起算日「114 年6月9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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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