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408號
債 權 人 謝幸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機場二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洪家和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更正
當事人欄債務人名稱。(因台中機場二站
非獨立法人格。)
㈢承上,請陳報債務人可送達之地址。(因原
聲請狀所陳報債務人地址為「地號」,應無法送達。)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