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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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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西娥  

            邱志化  


一、債務人林西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1,28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西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志化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