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42號
債 權 人 林展頡
張怡玫
黃偉聖
黃皇龍
張嘉哲
林子偉
債 務 人 高品撞球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林展頡清償新臺幣253,289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張怡玫清償新臺幣14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偉聖清償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皇龍清償新臺幣184,21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子偉清償新臺幣65,23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嘉哲清償新臺幣212,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