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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8,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41,875元整,及自民國95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0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56,635元整,及其中150,000元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契據影本及電腦帳務明細各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96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875元
李宗昌
自民國95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56635元
李宗昌
其中150,000元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