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6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俊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廖芝晏、廖順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9,734,271元……,係指債務人廖芝晏、廖順生給付聲請人或債務人廖芝晏應給付聲請人……,若有漏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借款新臺幣340,000元、9,450,000元部分,其
違約金是否以9期為限,請提出契約並標示。
㈢借款新臺幣9,450,000元之部分,提出無須催告視為到期之約款並標示或提出催告函及債務人收受證明。
㈣以上如有誤者,請具狀重新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