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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68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漁仰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遲延利息請求利率記載為「年息百分之16」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契約書 所載利率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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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