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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
債  權  人  壕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美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積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壕銘開發有限公司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拾股】
    ㈡陳報債務人廣積開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