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林岳慶
王玉真
一、㈠
債務人林岳慶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4,182元,及自民
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5,982元,如對債務人林岳慶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玉真給付。
㈡債務人林岳慶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70,15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97,494元,如對債務人林岳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玉真給付。
㈢債務人林岳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71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林岳慶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岳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玉真給付。。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