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949號
債 權 人 徐英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政良即鉅嘉企業社、鉅嘉金屬有限公司、吳麗吉、楊瓊如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除8張支票外,各支票
背書人就票面金額有共同借款或連帶保證之釋明文件。(茲本件各支票提示日均已逾發票地與付款地於同一市內之法定提示
期間7日,依法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