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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49號
債  權  人  徐英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政良即鉅嘉企業社、鉅嘉金屬有限公司、吳麗吉、楊瓊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除8張支票外,各支票背書人就票面金額有共同借款或連帶保證之釋明文件。(茲本件各支票提示日均已逾發票地與付款地於同一市內之法定提示期間7日,依法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