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2,51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被
繼承人即借款人陳睿瑩於113年11月5日向
聲請人借款50萬元正,並定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間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及償還方式等事項(證二),
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未償還,查借款人陳睿瑩於114年5月17日死亡,其各順位
繼承人均已聲明
拋棄繼承,有台中地院115年度
司繼字第197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
裁定選任李易璋律師為被繼承人陳睿瑩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證五),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睿瑩之遺產範圍內清償本筆債務,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