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
債 權 人 佳筑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公司印文)。
㈡陳報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向債權人收受保證金金額為何?
㈣提出具有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蜂創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之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