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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2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朱萱、朱軒誼、朱湘蘋、朱怡靜、朱秀嘉、朱采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朱紓晴即朱評鳳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完整】繼承系統表、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⑷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債務人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