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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43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美華即單明昊之 繼承人、單昱璇即單明昊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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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