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4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維軒
債 務 人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雅如
人 之2
債 務 人 陳其宏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577,686元,及自民
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4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