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57號
債  權  人  國產套房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麗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人馬慶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設籍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此有債權人所提聲請狀債務人資料、催告繳款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及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債務人住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