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457號
債 權 人 國產套房棟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債務人馬慶懿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設籍之
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此有
債權人所提
聲請狀債務人資料、催告繳款
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及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債務人住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