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465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向上儲蓄互助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一嘉、江宜達、林玄道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台中市向上儲蓄互助社於
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含
法定代理人有合法
代理權之登記釋明文件)。
㈡確認請求事項一至四各項是否為本金、到期利息、利息、
違約金一併請求?內容是否即為「債務人陳一嘉、江宜達、林玄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3,242元,及其中新臺幣344,278元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付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