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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65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向上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毓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一嘉、江宜達、林玄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台中市向上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權之登記釋明文件)。
    ㈡確認請求事項一至四各項是否為本金、到期利息、利息、違約金一併請求?內容是否即為「債務人陳一嘉、江宜達、林玄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3,242元,及其中新臺幣344,278元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付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