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608號
債 權 人 柯柏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惠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㈢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6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㈣向債務人林惠玉請求之依據或理由?(
聲請狀所述為林惠玉之子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