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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61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 債 權 人 張喜美 代 理 人 施麟恩 李沂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朱益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銀行出具代償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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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