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思家
債 務 人 陳瀅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163,677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臺幣187,197元之期前未受償之利息及新臺幣36,208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