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7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梓棋即徐徐華即朱徐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998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27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85元,及其中新臺幣
29,306元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