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
債 權 人 江資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翁榮成、林靜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聲請事項內容一
相對人等應
連帶給付本票金額新臺幣25,500,000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遲延利息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借款金額新臺幣)16,788,000元,但以新臺幣25,500,000元
按年息百分之16計息,逾越法定利息上限百分之16。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