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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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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
債  權  人  江資航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翁榮成、林靜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內容一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本票金額新臺幣25,500,000元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借款金額新臺幣)16,788,000元,但以新臺幣25,5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6計息,逾越法定利息上限百分之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