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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60號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Kiat Keng Samuel 李吉慶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鼎新股份有限公司即鼎鑫車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鼎鑫車研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