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760號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LEE Kiat Keng Samuel 李吉慶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鼎新股份有限公司即鼎鑫車研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鼎鑫車研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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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