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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慶濠、黃琳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對債務人黃琳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之記載。
    ㈢陳報債務人二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債務人賴慶濠、黃琳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