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87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邱逸華
劉政宏
一、①
債務人邱逸華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51,615元,及自 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9計算 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
違約金。並自
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約定利率加 0.5%固定計付利息(即3.89%),並改按加計後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逸華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劉政宏給付之。
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邱逸華負擔。如對債務人邱逸華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劉政宏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