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988號
債 權 人 京耕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元「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四張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