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張書仁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峯明、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人為數人,且本於各
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是
本件裁判費應為1,000元,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由債務人張峯明簽發票據號碼為AM0000000、AM0000000之2張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提出由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張峯明
背書之票號為RD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