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張書仁
債 務 人 張峯明
債 務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張峯明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2,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峯明、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