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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12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鄭順福即鄭采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59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5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洪美珍為鄭采誼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其所負之債務,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鄭采誼於114年4月6日死亡,而洪美珍已於92年6月15日死亡,自非鄭采誼之繼承人,是債權人以洪美珍為鄭采誼之繼承人為由請求其一併清償債務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