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游俊翔
游隆吉
張鳳鳳
一、㈠
債務人游俊翔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14,92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游俊翔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隆吉、張鳳鳳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游俊翔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游俊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隆吉、張鳳鳳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游俊翔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游俊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隆吉、張鳳鳳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