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明信即明信生活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王明信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明信生活坊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明信生活坊係
獨資商號,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王明信即明信生活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