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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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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