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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
債  權  人  振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源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爵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寶爵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