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建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5,01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賴建勛於民國113年11月08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
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二)債務人賴建勛遂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 1,00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20年11月12日分84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債務人另於民國115年02月06日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債權人簽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詳如證三),協商償還期間應自115年03月10日起至130年02月10日止分180期清償,
惟債務人之分期款自115年04月10日繳款後即毀諾未再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協議書第4條規定,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115年04月10日起依原契約內容請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前置協商
裁定、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