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助信
律師即被
繼承人洪涔峪之
遺產管理人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34元,及其中新臺幣23,044元自民國115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被繼承人洪涔峪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起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國際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
被告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㈡、被繼承人洪涔峪至至遞狀日止,尚有信用卡刷卡消費簽帳新臺幣23,044元未按期給付,另加計列帳利息為新臺幣8,49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1,534元,仍積欠款項未清償。㈢、今查被繼承人洪涔峪於113年4月6日死亡,依
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惟查繼承人謝書麟等人已
聲請拋棄繼承(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2017號);查今選任林助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㈣、按
本案係請求一定之金額,為求簡捷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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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