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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584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輪胎貨款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62,93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