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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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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7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正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第一筆本金新臺幣660萬元之①退款方式約定條款、②視為到期之約款,如需催告,並提出催告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